• 作者:ljy1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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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级:学前班
  • 2019/5/7 16:04:10
  • 楼主(阅:727/回:0)曝光:错案已过近一年,冤案何时昭雪

        事情的经过是,这几年以来,我们就在报经巫溪县水务局审 查批准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后,一直在后溪河流域以采砂维生。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每年均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巫溪县水务局书面申请延续。2016年下半年,许可证再次期满,我们分别于期满前写出书面申请(水务局每年集中审 查续证均需一段时间,此期间允许开采),报经当地政 府和村委会审核后,及时 报请巫溪县水务局审 查决定。该局收到申请后,并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 利 部令第23号)第四十条规定,县水务局逾期未作决定,即视为准予延续。对于期限届满的许可证,水务局应当依据《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市政 府令第310号)第十三 条之规定予以注销并公告,而数年以来,该局从未依法作出该行政行为。2016年底,巫溪县水务局给我们送达了《督查通知书》,2016年底,巫溪县水务局给我们送达了《督查通知书》,告知我们因河道采砂破 坏河道环境保护,同时未建立安全生产台账,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要求限期填平砂坑,恢复河床原貌,撤出机器设备,建立安全生产台账,该督查通知足以证明,巫溪县水务局也认可我们是合法开采,如系非法采矿,依法应当予以取 缔,而不属于整改之列。2017年1至6 月,水务局先后给辖区内各采砂厂群 发了4条信息,要求各采砂厂在“两 会”和上级检 查工作期间停止作业,否则按无证开采处理,该信息足以证明,我们的采砂行为是得到了水务局认可的。2017年上半年,水务局还给他们送达了几次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既未在决定前调取相关证据,也没依法启动听证程序和告知 法 律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的行政执 法行为。就算水务局的执 法行为合法合理,毫无瑕疵,我们未实际履行,也依法只能由巫溪县水务局强 制执行或申请人 民法 院强 制执行,哪条法 律规定的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以犯罪论处?在巫溪县委及个别领 导环境整治“一刀切”错误思想的指导在巫溪县委及个别领 导环境整治“一刀切”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巫溪县公 安局于2018年5月14日和6 月28日,以涉嫌非法采矿为由对我们违法采取刑事拘 留措施,同年6 月23日和8月3日,巫溪县人 民检 察院经请示重庆市人 民检 察院第二分院(位于公交车坠江事 件发生地的万州区)同意,对我们作出错误的批准逮 捕决定。我们曾多次向相关领 导及办案人员说明情况,均未被采纳,公 安机 关认为没有许可证就是非法采矿,检 察院一是认为我们没有许可证,二是水务局多次责令停止开采,没有停止,以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办 理非法采矿、破 坏性采矿刑事案 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 条第(三)项“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之规定,认定其是非法采矿。我们认为,该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非法采矿,是对构成非法采矿的在规定时间内受到规定次数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开采的“情节严重”认定规定,而并非是犯罪行为认定规定。最高人 民法 院政 策研究室喻海松(参与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在《人 民司法》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其中一段专门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的如何定性作了说明,他认为许可证到期继续开采的要区别情况,不能一律认定为无证开采,因此,司法解释第二条没有将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的罗列为无证开采的情形。这虽然是一篇文章,不能作为司法机 关办案的直接依据,但其观点是全国各级司法机 关办 理此类案 件时必须无条件采纳和遵循的。2019年1月21日,万州区检 察院对我们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按照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不停止对案 件的侦办,区检 察院本应在2019年3月6日前完成审 查起诉。因该案移送该检 察院六个半月时间,后经区检 察院办案人员说明情况,我们同意延长审 查起诉20日。可到5月7日仍没有音信,我们分别打电 话咨询相关人员,给我们的答复仍然是一句冷冰冰的一句正在办 理。对此我们认为,区检 察院已经违反了刑诉法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纵观二分院、万州区检 察院、巫溪县公 安局、巫溪县检 察院的一系列做法,分明是在无故制 造矛盾,严重执 法违法,置人 民合法权益于不顾,其行为严重相悖于 “四个全面”战略,在合法权益被侵犯,合理诉求数次被拒的情况下,我们曾多次准备到万州、重庆、北 京等地逐级上 访,喊 冤叫屈,并利 用多媒体如实公布巫溪县公 安局和检 察院的执 法违法行为,出于对司法机 关的高度信任一直未付诸行动,我们坚信法 律永远是公 正的。在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沟通而无果的情况下,我们无赖只有求助各大媒体和广大人 民群众。现在,我们对本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构成犯罪就应该受到相应法 律制裁,罚当其罪,不含糊不迁就,反之则绝不允许受到冤 屈和其他不公 正待遇,是非要清楚,黑白须分明。如果相关司法机 关知错不改,执意要酿造一起冤案错案,我们将不惜一切代价,穷尽毕生精力依理依法追寻正义、讨要说法。现如实向各媒体反映本案的有关情况,并期望得到所有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的极端重视、公 正处理。 以上情况绝对属实,如有不实,我们愿承担一切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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